审计公示制的几点思考

被引:10
作者
廖洪
王芳
机构
[1] 武汉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关键词
审计公示制; 审计机关; 审计结果; 被审计单位; 审计意见书; 审计决定书;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239.22 [中国];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实际操作时,审计机关一般只向政府报告和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审计结果而对社会公众鲜有公布。本文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对实施审计公示制谈几点想法。 一、实行审计公示制的意义 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即公开审计活动和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公开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公示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衔接,利用舆论的压力迫使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二是有利于公开曝光一些审计中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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