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民主自治成功与否将对我国社会民主进程产生深远的影响。农村自治中各种力量的博弈使其形成四种不同的治理模式,现实中农村治理失效问题("两委冲突"和"监管失位)"存在于不同的治理模式之中,但其根源并不在治理结构和治理模式本身,而是源于土地利益。不同的土地分置方式意味着利益的不同分配,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上级政府的介入,导致农村原有治理模式的改变和治理结构的失衡。政府的合法介入又源于农村土地的"产权残缺"。因此认清农村土地"产权残缺"问题并在法律和政治框架下进行解决,实行土地有效分置才是根本。最后给出三个粤东农村土地分置和治理模式的案例分析,对结论有一定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