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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场体制下采矿权管理模式
被引:5
作者
:
朱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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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朱国平
杨国强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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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杨国强
机构
:
[1]
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浙江省长兴县国土资源局
来源
:
国土资源
|
2002年
/ 06期
关键词
:
采矿权;
矿产地;
矿产资源法;
矿产使用权;
采矿权人;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F426.1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修改前的《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转让,因而管理机关对采矿权停留在申请受理-审批发证-注销(吊销)这一管理模式上。1996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增加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相关条款;1998年2月国务院相继发布240号、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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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0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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