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事业基础法”:让特殊的《环保法》特殊起来!

被引:10
作者
王曦
机构
[1] 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2] 《环保法》修订研究组
[3]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
关键词
环保法; 个体工商业者; 企事业单位; 立法目的; 资源保护; 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事业; 基础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保法》虽有空心化趋势,但是在某些重要方面却是无法空心化的,这就是其特殊性所在:"基础性"——为中国环保事业和政府履行环保职能提供法律依据和基本制度安排。根据这个特殊性和特殊功能,可以将《环保法》定位为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法律,简称"环保事业基础法"。《环保法》修订应侧重对政府的规范和制约,以强化其环境管理者身份并取消其"间接的环境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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