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保护工程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以贵州省台江县为例

被引:18
作者
杨礼旦
机构
[1] 贵州省台江县林业局贵州台江 
关键词
天然林保护工程; 生态效益; 补偿机制; 森林生态; 补偿量; 台江;
D O I
10.15958/j.cnki.sdnyswxb.2004.02.014
中图分类号
S7185511 []; S71856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1998年国家开始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尚待建设完善。本文从理论和实际分析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建立森林补偿制度的运作办法和机制。以贵州省台江县为例,广泛调查该县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存在的问题,论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台江县通过4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情况表明,源于林业的财政收入基本没有,林业费金收入减少180~250万元,林业贷款无力偿还,林区返贫率达62%,造林积极性下降等。因此,只有尽快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才能在集体林区顺利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台江县森林生态效益年补偿总量为2688万元(470元·hm-2·a-1),以林权证核定经营面积由县林业局直接兑现到广大农户。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运作是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制度,加强对森林监测和评估,逐步推行按森林生态质量补偿。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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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 [1] 森林生态功能与经营途径[M]. 中国林业出版社 , 周晓峰等著,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