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隐私权的类型及功能

被引:5
作者
李延舜 [1 ,2 ]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隐私权; 宪法隐私权; 空间隐私权; 自治性隐私权; 信息性隐私权;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7.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国家权力的扩张导致隐私权研究的侧重发生倾移,从传统的私法话语范畴转向公法话语范畴。这种转变既是对隐私权的宪法权利属性认识的深化,也是用权利制衡权力的应有之意。宪法隐私权的本质是在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两分的基础上,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的侵吞,由此造就美好的私人生活及公共生活。通过研究美、德两国的宪法文本和宪法实践,可以确认宪法隐私权主要包含空间隐私权、自治性隐私权和信息性隐私权三种,并且每一种都通过发挥独特的功能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空间隐私权创造安全的私人空间;自治性隐私权使得公民私生活自主得以实现;信息性隐私权拯救公民于无处不在的国家信息监控之中。此外,宪法隐私权还使公民民主地参政议政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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