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河流上游国家的开发利用权

被引:9
作者
郝少英 [1 ,2 ]
机构
[1] 长安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国际河流; 上游国家; 开发利用权; 可持续利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TV213.4 [水利资源的管理、保护与改造];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摘要
国际河流上游国家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其在开发国际河流过程中会对下游国家产生重要影响。国家对位于其领土内的国际水资源享有主权是上游国家开发利用权最主要的法理基础,而以"有限领土主权"为核心的国家水权理论则强调上游国家在行使开发利用国际河流的主权时不得损害他国的主权,国际仲裁、判例进一步确认了上游国家开发利用国际水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依照国际水法,国际河流上游国家应公平合理地行使开发利用权,而多处于国际河流上游的我国在开发利用国际河流时也应得到启示,做到既满足自身需要,又兼顾他国利益,以实现国际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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