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承担

被引:8
作者
王贵松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危险防止责任; 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 国家赔偿; 非真正连带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行政主体负有防止危险的责任。如果行政主体履行这一责任时存在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行政主体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行政主体究竟应承担多大的国家赔偿责任、真正的危险制造者是否可以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是否存在赔偿责任的分配等问题,需要从国家赔偿的功能和危险防止责任的性质角度进行透视,还需要从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的关系上给予厘清。那种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承担赔偿的方式是不妥当的。应允许受害人在行政主体与危险制造者之间进行选择。如果行政主体承担了全部责任,则应承认行政主体向危险制造者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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