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共有物之合同及处分行为的效力判定

被引:2
作者
陈文文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处分行为; 物权变动; 负担行为; 义务行为; 共有物; 无权处分;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5.22.013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030105 ;
摘要
<正>【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与第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处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对于负担行为的买卖合同来说,若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合同的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而物权变动的处分行为则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除了需要房屋共同共有人的同意,还需满足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过户登记要件,否则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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