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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当地实施要求的法律思考
被引:6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林秀芹
机构
:
[1]
厦门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来源
:
法学研究
|
2003年
/ 05期
关键词
:
专利;
当地实施要求;
TRIPS协议;
《巴黎公约》;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各国专利法中的“当地实施要求”条款与TRIPS协议是否存在冲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执一词。但从立法史上来看 ,《巴黎公约》对其最初予以确认 ,其后历次大会经剧烈争论后仍将其保留 ,说明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从条约解释学上看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TRIPS第 2 7条并不能构成禁止当地实施的“绝对条款” ,TRIPS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意味着应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和TRIPS“平衡发明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宗旨 ,因此“当地实施要求”并不违反TRIPS的规定 ,具有合法性 ,是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合理保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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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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