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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构成诈骗罪——对《伪造公章取走暂扣车辆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文结论的肯定
被引:33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诈骗罪;
法益;
侵犯财产罪;
财物;
所有;
车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疑案探究”栏目发表了庞清燕同志撰写的《伪造公章取走暂扣车辆是否构成诈骗罪》一文(以下简称庞文),该文观点在读者间引起了强烈反响。庞文讨论的案例为:个体经营者张某租借两辆卡车拉运土方,因土方超高,某城管分队依法将两辆卡车暂扣,同时通知张某缴纳6000元的罚款。张某为了逃避罚款,找人伪造了城管分队的公章和取车证明,并登记假名,将车取走。此后,张某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要求城管分队退还车辆,直至案发(以下简称本案)。庞文得出的结论是:对张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主要理由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包括非所有权人的合法占有权利,案中行为人侵犯的就是行政机关对车辆的占有权。有读者来信质疑庞文,认为该文“在论证上存在逻辑错误,结论也非常值得商榷。”认为张某的行为对卡车不能成立诈骗罪:其一,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不包括财产合法占有权;其二,案中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将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故意;其三,本案侵犯的客体并不是公民或国家财产所有权,而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其四,认定诈骗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6000元罚款也不能成立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意图逃避罚款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消失,行为人对6000元罚款的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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