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主体

被引:5
作者
刘艳红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刑法司法解释; 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针对多年来我国遵行的“一级二元”的刑法司法解释模式,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看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继续维护和承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刑法司法解释主体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应该行使刑法司法解释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法官不能成为规范性司法解释的主体;应杜绝非法定司法解释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刑法司法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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