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解协议

被引:40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和解协议; 诉讼和解; 和解协议效力; 有名合同;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4.01.01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105 ;
摘要
和解具有成本低廉、快捷解决纠纷的特点,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居于重要地位。和解协议作为一类有名合同,可广泛适用于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以及其他民事争议,并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一般规定。从效力上看,和解协议既可以对原有法律关系作出确认,也可以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对纠纷双方乃至第三人的权益产生影响。一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要求继续履行。在和解执行情况下,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求法院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到来时,债权人根据和解协议提出请求,要求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以原判决已过执行期和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予以驳回,不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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