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

被引:10
作者
张兆松
机构
[1] 宁波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贪污受贿罪; 交叉刑; 弊端; 建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刑法第383条第1至第4项共规定了四个档次的法定刑,各档次之间轻重衔接缺乏严格的梯度,交叉现象比较严重。交叉刑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其弊端是: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导致罪责刑失衡;违背刑法平等原则,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破坏贪污受贿罪刑罚结构的梯度性,影响刑罚的威慑力;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废除贪污受贿罪中的交叉刑,同时,尽快出台贪污受贿罪量刑指南。
引用
收藏
页码:41 / 46
页数:6
相关论文
共 8 条
  • [1] 贪污罪专题整理.[M].徐留成; 王强军; 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 [2] 关系犯罪学.[M].白建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 [3] 量刑均衡方法.[M].汤建国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 [4] 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M].高铭暄;赵秉志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 [5] 刑法新罪评释全书.[M].陈兴良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5,
  • [6] 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
    刘守芬
    方泉
    [J]. 法学评论, 2004, (02) : 74 - 87
  • [7] 北京城建集团原副总敛财420余万获刑15年..孙思娅;.京华时报.2010,
  • [8] 一个基层检察院十年反贪调查.[N].张建刚;.检察日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