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的规制建议

被引:2
作者
张庆华
机构
[1] 青岛市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监督; 土地; 政绩观; 违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01 [土地经济学];
学科分类号
082802 ; 1204 ; 120405 ;
摘要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发展观,首先必须解决为谁创政绩、为谁发展的问题。解决了为谁创政绩的问题,一个政府就应当知道百姓喜欢、欣赏什么样的政绩。 ●如果大多数违法行为甚至连最轻的党纪、政纪或经济处罚都逃脱了,那么法律不就成了个吓唬鸟儿的稻草人了吗?谁还会把这样的法律当回事? ●土地征用后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再转手倒卖或建商品房出售,获得成百上千万元的暴利没人眼红,政府也习以为常。但给农民的补偿,常被看作是对农民的施舍。多给失地农民一些补偿,有人就担心穷惯了的农民一下子拿那么多钱,如果不会理财,挥霍了怎么办? ●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必须是具有足以与权力扩张相抗衡的力量。我们并非没有对权力制约的机制,但各种制约力量还不够强大。 ●只要不从制度上改变“寅吃卯粮”的一次性收取出让金的方式,政府快速敛财的念头就不会被打消。 ●不能迷信“垂直管理”错误的政绩观未必只存在于市、县以下政府官员的头脑中,县、市级政府违法审批,省级政府未必就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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