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

被引:178
作者
赵旭东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资本制度; 最低资本额; 股东出资义务; 资本真实; 股东出资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司法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并未否定资本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与之相关的股东出资义务和责任。取消最低资本额,改变的只是股东出资义务的范围或数额,而非股东出资义务本身。公司资本从有限制的认缴制到无限制的认缴制,改变的只是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期限,股东以其认缴而非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资本的"认而不缴"并不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或责任。认缴资本的采用也不能终结或取代实缴资本的独特作用。资本真实的法律要求不因取消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实行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而改变,取消验资的特定法律程序,决非否定资本真实性的法律要求,而只是改变资本真实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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