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形式瑕疵及其补正——《合同法》第36条的解释与完善

被引:9
作者
杨代雄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合同的形式; 形式瑕疵; 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
D O I
10.16538/j.cnki.jsufe.2011.06.004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36条应该解释为:法定或约定形式是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合同的形式瑕疵可以因履行而补正,但《合同法》第36条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程度、形式瑕疵补正是否有溯及力以及继续性合同形式瑕疵补正的效力等问题缺乏完备的规定,对于约定形式的欠缺没有予以特殊处理。对此,应当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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