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俗习惯之民商法法源地位

被引:5
作者
厉尽国 [1 ,2 ]
机构
[1]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2] 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关键词
民俗习惯; 民商法; 法源地位; 法理依据; 效力依据;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区分法律规范与法律渊源的角度,民俗习惯可以定位为一种民商法法源。因社会变迁以及地域差异而出现法律漏洞时,民俗习惯具有补充强制法以维护正常秩序之功能,这是其作为法源的主要法理依据。民俗习惯作为法源的效力依据,在法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来自于成文法规则,而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则通过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得以体现。作为法源的民俗习惯,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同时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民商事法源的效力位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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