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11
作者
王晓东
康瑛
机构
[1] 最高人民法院
关键词
辩护律师; 律师; 录像; 录象; 侦查机关;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4.03.007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据此,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享有对案卷材料的查阅、摘抄、复制权。为全面落实辩护人的此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7条对于法院审判阶段的该项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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