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产值倍数法测算征地补偿费,存在着考虑因素单一、补偿偏低等问题,并引发了许多纠纷事件。2005年全国开始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工作,与传统的产值倍数法相比较,在征地补偿构成、制订过程中考虑的因素以及征地补偿标准确定时间上均有所不同,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没有突破传统,而是在传统测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多因素的考虑,使征地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从辽宁省三类公益性项目实例的测算和比较结果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因此新征地补偿标准并非是征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它依然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要从根本上解决征地的问题,需要在完善征地相关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实现征地的"市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