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的私法品格——检视司法的立场

被引:25
作者
蒋大兴
金剑锋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法; 私法自治; 股东自治; 公司自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公司法在总体上属于私法。因此,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要注意彰显股东自治和公司自治理念,要理解"公司事务公司自决"原则的含义,要认识到司法对公司纠纷的干预应保持一定的节制,坚持有限干预的原则。在多数情形下,法院对公司内部纠纷只作程序性监督,而启动实体性干预的前提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为使公司法判决不至于迷失方向,公司法改革不偏离轨道,我们主张:坚持公司法的私法精神,并将其演绎为自觉的立法和司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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