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之申请的审查附视频

被引:1
作者
胡晓东
熊燕
机构
[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被执行人; 法院; 司法机关; 限制; 申请执行人;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10.010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明确将限制出境措施确定为执行威慑措施,但是未对限制出境的审查原则、内容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认为,应对书面提出的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申请采取形式和实质一并审查的原则,对申请内容的必要性、适当性和效果性进行评估,从而做出判断。其程序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在3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限制出境申请的决定。对申请不予准许的,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法院也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适当的担保,避免因权利的滥用而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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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论执行威慑机制的特点 [J].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法律适用, 2007, (11) :6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