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视角

被引:93
作者
邢会强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 信息工具; 市场失灵; 民商法; 经济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摘要
信息不对称作为一种客观现实贯穿人类社会活动的始终。民商法和经济法从两种不同的路径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各具特色。民商法基于平等主体假设和意识自治基本原则,多采用一些非信息工具与事后的补救措施,尽量排除公权的干预来规制信息不对称。经济法则打破了传统民商法的平等主体假设,灵活多样地运用各类信息工具和非信息工具规制信息不对称,是对民商法的超越和重要补充。信息工具与非信息工具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各种信息工具也各有其局限性。对信息不对称进行法律规制时应遵循交易成本原理、系统性原理、组合性原理和配比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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