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末修律开启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以来,强制到案措施制度不断借鉴移植、融合吸收域外立法,并结合本土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和发展。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刑事拘留制度糅合了1935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和"迳行拘提"制度;在以逮捕为核心的强制措施体系中,刑事拘留是法定情况下无须令状的逮捕,具有紧急性和临时性特征。经历几次重大修改之后,刑事拘留制度逐渐独立于逮捕制度。刑事拘留在紧急情况下的到案功能消失,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在客观上便利了侦查取证;刑事拘留的查证保障功能突出,成为由侦查主体单方面决定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