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对胎儿的保护

被引:13
作者
罗时贵
唐青林
机构
[1] 南昌高等专科学校政法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北京
关键词
民法; 胎儿; 民事权利; 列举主义; 概括保护主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 ,对于胎儿遭受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规范不甚明确。适值民法典立法之时 ,有必要重新反思胎儿的法律地位以及我国目前立法对胎儿保护的妥当性 ,确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应采取列举主义扩大对胎儿的保护范围 ,应当对胎儿在财产继承权、健康权、遗赠权、受抚养权、依契约受益权以及程序法上作为诉讼主体的权利方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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