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被引:4
作者
赵国平 [1 ]
文杰 [2 ]
机构
[1] 武汉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2]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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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李国光;贾纬编著;.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