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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被引:4
作者
:
赵国平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武汉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武汉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赵国平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文杰
[
2
]
机构
:
[1]
武汉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2]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来源
:
商业时代
|
2009年
/ 34期
关键词
:
虚假陈述;
民事责任;
因果关系;
损失赔偿;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2.287 [证券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本文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主体应为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并且诱空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所受损失之间应该存在因果关系。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范围应依虚假陈述类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宜采用累计计算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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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1 / 73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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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M].李国光;贾纬编著;.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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