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证道德分析:现象与价值

被引:1
作者
袁岳
机构
[1] 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
关键词
道德规则;
D O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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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作者认为,对当代典型法治国家而言,法律除保留固有的强制力以外,更多地以道德规则的形式发挥作用;而充分反映“自然公正”要求的合理的立法令人诚服,使人们将法律行为化作“自愿行为”,法律因而道德化。但立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一旦落实,就会因种种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权利的行使与他人利益、法律秩序相冲突,这就必须由真正能表达民意的权力机关规定权利的界域;而当立法没及时反映出价值观念的演进情势时,国家应给予权利主体以审判保护权,而且司法独立体现了一种权力制约的体制,从根本上为多元价值观留下了合法的生存空间,从而使社会差别缩小到最低限度。但是,权利主体的创造力解放还有赖于民主程度的“镜子”——言论自由得以切实地保障;而只有具备一整套完整体制保证反映人民的意志,并且使这种意志不仅约束社会成员,也约束它本身的国家,才能以其道德的权威有效地组织和领导人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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