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

被引:43
作者
张明楷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
关键词
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 部分犯罪共同说;
D O I
10.13613/j.cnki.qhdz.000816
中图分类号
D917 [犯罪学];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关于共同犯罪的本质,旧派与新派存在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争,两种学说在诸多方面得出了不同结论。由于两种学说均存在缺陷,本文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即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对于共同犯罪的错误,应当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对于教唆犯,只有当被教唆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与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完全没有重合性质时,才能认定为教唆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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