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的构造及预见可能性

被引:1
作者
郑泽善
机构
[1] 南开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过失论; 预见可能性; 结果回避义务; 违法性本质;
D O I
10.16112/j.cnki.53-1160/c.2012.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4.11 [犯罪];
学科分类号
0306 ; 030605 ;
摘要
传统过失论将过失犯的处罚根据求之于稍加注意就应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一点上。因此,这种学说认为,欠缺结果发生预见义务的心理状态便是过失犯特有的本质要素。新过失论是在旧过失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过失不仅是责任要素,而且还是违法要素;不是所有的不注意都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必须是违法的,即为社会所不允许的不注意才能成为过失责任的原因。过失的根据,不在于过失这种心理事实,而在于行为人违反结果回避义务。根据这种学说,作为客观注意义务的内容应当考虑的是结果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不过是其理论前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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