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侵权在损害赔偿领域遵循完全赔偿原则,运用"差额说"的损害计算方法,以"全有全无"的方式来确定损害。随着新型侵权的出现和社会价值理念的转变,传统侵权理论开始被不断的质疑,对损害的规范性评价呼声越来越高。学界利用"概率因果关系理论""损害酌减制度"和"动态系统论"开始对完全原则展开批判,认为应当重构损害赔偿原则。检讨之后,不难发现,"动态系统论"因为其自身的缺陷,难以堪当建构的重任,而"概率因果关系理论"也仅仅是完全赔偿原则的内部修正,"损害额酌减制度"则是公法和自然法对侵权法的介入,其本身并未对完全赔偿原则产生冲击。我国侵权法解释论上,应当在坚持侵权法补偿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原则性条款和案例指导制度,重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