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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化的政府与良好的社会秩序
被引:22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张康之
机构
:
[1]
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
来源
:
社会科学战线
|
2003年
/ 01期
关键词
:
政府;
社会秩序;
法律制度;
道德化;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035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
1204 ;
120401 ;
摘要
:
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政府存在的基本价值。因为 ,人类发明出政府的直接目的就在于让它提供社会秩序 ,在政府身上 ,寄托了人们关于社会秩序供给的期望。当然 ,社会自身存在着一定的内生的“自然秩序” ,特别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契约关系是这种秩序的代表形态。但是 ,实践证明 ,社会中的自然秩序也必须得到政府社会秩序供给的支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政府的社会秩序供给大致有三条途径 ,即专制集权型的、法律制度化的和伦理道德化的。单纯的专制集权型的和法律制度化的社会秩序都是虚假的秩序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础上以政府自身充分道德化为前提的社会秩序供给才是健全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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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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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条
[1]
法理学.[M].(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dgar)著;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2]
自杀论.[M].(法)杜尔凯姆著;钟旭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3]
资本主义与自由.[M].(美)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ionFriedman)著;张瑞玉译;.商务印书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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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理学.[M].(美)博登海默(Bodenheimer;Edgar)著;张智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2]
自杀论.[M].(法)杜尔凯姆著;钟旭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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