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证据能力之探讨

被引:11
作者
申君贵
机构
关键词
诉讼证据; 供述; 证据法; 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法; 排除法则; 刑事程序法; 实物证据; 实体证据; 被告人; 证据采纳;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诉讼证据能力,也即诉讼证据资格,是指某种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它主要解决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哪些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的问题。因此,诉讼证据能力的概念,有时又被诉讼证据的可采性或诉讼证据的适格性所取代。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就认为:“何种资料,可供严格的证明;称此具有可为严格的证明资料之能力,为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亦即证据适格性。” ①我国大陆学者也认为:诉讼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
引用
收藏
页码:72 / 77+82
页数:7
相关论文
empty
未找到相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