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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证据能力之探讨
被引:11
作者
:
申君贵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申君贵
机构
:
来源
:
政法论坛
|
1993年
/ 06期
关键词
:
诉讼证据;
供述;
证据法;
证据能力;
民事诉讼法;
排除法则;
刑事程序法;
实物证据;
实体证据;
被告人;
证据采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诉讼证据能力,也即诉讼证据资格,是指某种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提出、调查、收集和运用的资格。它主要解决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哪些不能作为诉讼证据加以采纳的问题。因此,诉讼证据能力的概念,有时又被诉讼证据的可采性或诉讼证据的适格性所取代。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就认为:“何种资料,可供严格的证明;称此具有可为严格的证明资料之能力,为证据能力,或称证据资格,亦即证据适格性。” ①我国大陆学者也认为:诉讼证据的可采性,是指“证据必须在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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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72 / 77+82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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