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涉罪之轻微行为处理模式比较研究

被引:39
作者
李洁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关键词
刑法; 犯罪构成; 刑罚; 日本刑法;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02.04.012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对轻微或极轻微的行为是否犯罪的问题 ,日本采司法处理模式 ,在刑法中不规定对构成要件行为的程度的限制 ,但在司法中将不值得处罚者不作为犯罪处理。中国采立法处理模式 ,明确在刑法中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立法处理模式要求法律具有更高的确定性 ,因此 ,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情节、结果、后果等弹性规定应予必要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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