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法律责任条款实施困境的消解

被引:9
作者
丁茂中
机构
[1]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垄断行为; 停止违法行为; 违法所得; 行政罚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对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通过做法示范指引促进机制和合规自证报告保障机制来共同推进经营者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整改。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违法所得的范围限定在经营者因垄断行为而获得的超额利润上,至于具体数额应由当事人进行充分举证,反垄断执法机构则有权依据自身的合理怀疑对此进行自由裁量。对于并处行政罚款,比例自由裁量模式与损害赔偿折算模式各有利弊,从保持执法公平性与行政罚款的深层属性上看,采损害赔偿折算模式更为妥当。但依现行的执法条件,可暂允许采用比例自由裁量模式作为过渡,在此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会计年度、营业额、罚款比例的选择标准。
引用
收藏
页码:158 / 167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9 条
[1]   追寻反垄断罚款的确定性——基于我国反垄断典型罚款案例的分析 [J].
王健 .
法学, 2016, (12) :66-82
[3]   企业竞争合规的政府指引模式国际考察及中国选择 [J].
丁茂中 .
社会科学研究, 2015, (01) :96-102
[4]   反垄断法的地位及其政策含义 [J].
张占江 .
当代法学, 2014, 28 (05) :109-116
[6]   垄断违法行为行政罚款计算标准研究 [J].
黄勇 ;
刘燕南 .
价格理论与实践, 2013, (08) :26-28
[7]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研究 [J].
叶平 ;
陈昌雄 .
中国法学, 2006, (01) :107-116
[8]  
竞争执法能力建设[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王晓晔, 201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详解[M]. 知识产权出版社 , 王晓晔,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