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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申请四论——《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八
被引:3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尹飞
[
1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李倩
[
2
]
机构
: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来源
:
中国房地产
|
2008年
/ 11期
关键词
:
异议登记;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
真正权利;
登记簿;
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D O I
:
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08.11.003
中图分类号
:
D922.182 [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正>依据《物权法》第19条,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关于异议登记的申请,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申请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76条的规定,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与更正登记相比,显然其排除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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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 / 19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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