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申请四论——《房屋登记办法》研讨之八

被引:3
作者
尹飞 [1 ]
李倩 [2 ]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异议登记;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 《物权法》; 真正权利; 登记簿; 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D O I
10.13562/j.china.real.estate.2008.11.003
中图分类号
D922.182 [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令];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依据《物权法》第19条,异议登记应当依申请进行。关于异议登记的申请,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一、申请人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76条的规定,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与更正登记相比,显然其排除了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可能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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