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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般地方立法的新体制——试论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被引:5
作者
:
宋方青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厦门
宋方青
机构
:
[1]
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厦门
来源
: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1年
/ 03期
关键词
:
一般地方立法;
新体制;
立法法;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3 ;
摘要
:
《立法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我国立法体制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一般地方立法因之形成了新的体制。《立法法》规定的一般地方立法的构成、立法权限的范围、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适用规则与冲突解决的机制 ,既有对实践经验的总结 ,又有新的规定 ,它对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以及解决立法冲突等 ,将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其中在诸如立法权限划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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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9 / 125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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