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省级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处理

被引:9
作者
金伟峰
张效羽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省级地方性法规; 规范冲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省级地方性法规冲突的处理目前在我国尚无权威定论.但从我国现行的法秩序内得出的结论是,在两者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省级地方性法规.因为从地方政府的法律属性、司法审查的规范适用、内部行政行为的法效力以及中央与地方关系分析来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不能高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否则就违背了我国现行法秩序的基本权力架构.实际上,如果我们能够揭开"国家政策至上"这层在法秩序内没有足够支持的面纱,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引用
收藏
页码:97 / 101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论我国水资源费的若干法律问题 [J].
王曦 ;
周卫 .
法学, 2005, (07) :103-111
[2]   从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结果看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效力及地位 [J].
肖南 ;
车凯 ;
程晓敏 .
中国行政管理, 2005, (01) :32-36
[3]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黄茂荣; 著.法律出版社.2007,
[4]  
行政法学.[M].胡建淼著;.法律出版社.2003,
[5]  
行政立法研究.[M].刘莘著;.法律出版社.2003,
[6]  
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构想.[M].汤唯;毕可志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7]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奥)凯尔森(HansKelsen)著;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