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不真正连带责任——与杨立新等诸先生商榷

被引:18
作者
章正璋 [1 ,2 ]
机构
[1]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 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不真正连带责任; 赔偿请求权让与; 债务人可选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有学者将该法明文规定的一些法定连带责任解释为不真正连带责任,明显与立法不符。另有学者以旧中国、德国民法早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解释《侵权责任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同样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学者们所谓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明显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符,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这些所谓的不真正连带的规定,本质上体现的是赔偿请求权让与的法理,各债务人的债务根本不具连带性,亦不发生连带的效果,与普通债务相比,只不过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而已,在性质上与连带以及不真正连带相去甚远。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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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05 / 111+284 +284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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