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时抵押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被引:13
作者
刘延杰 [1 ]
王明华 [2 ]
机构
[1]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山东大学
关键词
抵押人; 债权人; 放债人; 抵押权登记; 请求权并存; 请求权竞合;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3.03.01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正>一、据以讨论的三个案例案例1:1997年8月31日,原告与第一、二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出借20万元给第一被告用以经营凤翔鱼翅海鲜酒家,借期一年,月息2.5%。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广州市盘福路双井街9号601房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立即将10万元交付给第一被告,原告与第二被告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因第一被告除支付了1万元利息外,其余利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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