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中进取性社会利益及司法保护——“彭宇案”引发的思考

被引:4
作者
陈秀萍
机构
[1] 河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和谐社会; 进取性社会利益; 司法;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10.03.002
中图分类号
D920.4 [学习、研究];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建设和谐社会,既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法律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但并不是社会生活的全部。人们需要秩序,也希望人与人之间在遵守秩序的前提下充满爱心和信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后者作为一种进取性社会利益也应该成为法官自由心证、自由裁量与利益衡量的重要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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