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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定义
被引:31
作者
:
李明德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李明德
[
1
]
机构
:
[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
:
甘肃社会科学
|
2012年
/ 04期
关键词
:
作品;
表达;
独创性;
著作权;
D O I
:
10.15891/j.cnki.cn62-1093/c.2012.04.040
中图分类号
: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5 ;
摘要
:
著作权保护的起点是作品,而作品的构成要件是表达和独创性。本文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应当明确规定作品的定义。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研究中,依据定义中的"表达"和"独创性"两个要件,理解著作权法中所列举的作品种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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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51 / 154
页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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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 499 US 340 . 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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