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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赔偿范围的比较研究
被引:19
作者
:
焦津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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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dex:
0
焦津洪
机构
:
来源
:
中外法学
|
1991年
/ 06期
关键词
:
违约赔偿;
信赖利益;
可预见性标准;
赔偿范围;
受害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违约行为;
英美法系;
判例法系;
合同当事人;
涉外经济合同法;
买卖合同;
经济合同;
赔偿责任;
期待利益;
因果关系;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根据合同法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而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他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然而,在任何国家,违约人的赔偿责任都不是无限的.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涉及到公平、道德、商业交易的效率等诸多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为复杂.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德国、法国及英美国家的有关法律、理论及作法做一简要的介绍和比较,并对我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探讨,供国内民法工作者参考.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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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ger J. Bowley Logging V. Domtar. . 1978
[2]
u.c.cS2-715(2)(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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