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保护处分

被引:62
作者
姚建龙
机构
[1]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
关键词
保护处分; 保安处分; 刑罚; 少年刑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保护处分即少年犯罪处遇中具有替代(并非补充)刑罚性质的措施,它具有超越刑罚亦超越保安处分的鲜明特点,有犯罪之后的“第三种法律后果”之称。保护处分应当遵循三大基本原则,即处分法定原则、处分优先原则和处分相称原则。保护处分包括机构性保护处分和非机构性保护处分两大基本类型。各国(地区)对于保护处分的类型设计及其运用无不以社区性保护处分为原则,而以拘禁性保护处分为例外。保护处分是现代少年刑法的核心内容,仍然停留于报应主义阶段的我国少年刑法急需加快改革,建立保护处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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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容教育违法性研究 [J].
彭泽虎 .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11) :72-74+292
[2]  
Delinquency Cases Waived to Criminal Court,1989-1998. OJJDP. . 2001
[3]  
德国刑法教科书[M]. 法律出版社 , (德)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V.Liszt)著, 2000
[4]  
保安处分与中国刑法发展[M]. 中国方正出版社 , 苗有水著, 2001
[5]  
比较刑法原理[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马克昌著, 2002
[6]  
刑法总论[M]. 法律出版社 , (日)大谷实著, 2003
[7]  
刑法概说(总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日)大塚仁著, 2003
[8]  
刑法学词典[M]. 上海翻译出版公司 , (日)木村龟二主编, 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