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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11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时延安
刘伟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伟
机构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
2002年
/ 03期
关键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不作为犯;
停止形态;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 ,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 ,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 ,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 ,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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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7 / 32+69
页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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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5 条
[1]
多发十种职务犯罪的定罪与量刑.[M].于志刚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2]
严格责任论.[M].刘仁文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
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M].赵秉志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4]
刑法格言的展开.[M].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1999,
[5]
新编中国刑法学.[M].高铭暄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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