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中若干问题研究

被引:11
作者
时延安
刘伟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不作为犯; 停止形态;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92 [贪污贿赂罪];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方式为不作为犯 ,行为人说明财产来源合法的义务来源为有权机关的依法责令 ,根据现有法律可以作出责令的机关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本罪的罪过形式为直接故意 ,其停止形态只存在既遂犯。本罪可能存在教唆犯、帮助犯的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共同实行犯也可能成立。本罪不存在自首的可能。判决生效后 ,如果行为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应当依审判监督程序改判 ;如果查明其财产属于其他犯罪所得 ,在维持原有判决的效力的情况下 ,与本罪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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