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不以营利为目的”

被引:10
作者
苏君阳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北京新街口外大街号
关键词
营利; 目的; 公共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为了确保教育公共性得以真正实现,提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做出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规定,它内含了两种规定性:教育市场的存在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营利行为发生的客观基础;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的标准在于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出发点以及对收入的分配与处置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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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探索面向21世纪的教育哲学与教育经济学 [J].
汪丁丁 .
高等教育研究, 2001, (01) :35-40+48
[2]  
民办教育的发展与规范[M]. 教育科学出版社 , 胡卫主编,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