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

被引:5
作者
杨金彪
机构
[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关键词
伪造货币; 公共信用; 强制通用力;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关于伪造货币罪的保护法益,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该说实质上与国家货币发行权说没有任何区别。但是,货币发行权说只具有历史沿革的意义。随着经济交易活动的发展,公众对作为交易手段之一的货币的真实性越来越值得刑法的保护。因此,本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关于本罪的行为客体,既包括本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而且,要求货币必须具有强制通用力。对于废币而言,判断是否本罪的行为客体的时间点应当是是否具有强制流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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