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被引:35
作者
马新福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契约精神; 市场经济; 经济体制; 现代法制; 民法; 契约法; 商品经济关系; 义务中心论; 义务本位; 交换(经济); 商品交换;
D O I
10.14111/j.cnki.zgfx.1995.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0.0 [理论];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现代法制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所蕴含的契约精神有着内在联系。契约精神是现代法制的灵魂;契约精神来自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基于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要求而焕发出的一种平等、自由和人权的民主精神。社会主义法制是作为商品交换基本形式的契约关系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原则的制度化、法律化,其宪法也显示了在契约(含社会契约)原则和契约精神基础上形成的以“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相结合为原则的法律资源配备模式和相应的权利与权力结构,因此必须弘扬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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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法学教材编辑部《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编, 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