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和独立董事

被引:8
作者
高旭军
机构
[1] 上海同济大学中德学院上海
关键词
监督机制失衡症; 公司法; 独立董事制度; 股东大会; 监事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普遍存在监督机制失衡问题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和监事会的监督权限及督促监事会履行职责的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目前在现行《公司法》框架下实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消除《公司法》的上述缺陷。而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实际上又难以保持其独立性 ,尤其难以独立于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 ,同时 ,独立董事既缺乏勤勉履行其职责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手段。因此 ,独立董事难以承担起监督制约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任务 ,独立董事制度并非医治“公司监督机制失衡症”的良方。要根治这一顽症 ,必须从消除、弥补我国《公司法》的缺陷入手 ,修改、完善《公司法》有关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规定 ,强化股东大会和监事会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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