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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施加的单纯精神上的伤害
被引:4
作者
:
F.A.特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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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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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大利亚墨尔本莫纳大学
F.A.特林德
李建华
论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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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澳大利亚墨尔本莫纳大学
李建华
机构
:
[1]
澳大利亚墨尔本莫纳大学
来源
:
环球法律评论
|
1988年
/ 01期
关键词
:
损害赔偿金;
乔丹;
布尼;
肉体;
神经;
法院;
司法机关;
民事侵权行为;
被告;
原告;
精神伤害;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正> 目前的侵权行为一般将人身伤害分为三种,其一为对肉体的伤害或对人体某一器官的伤害;其二为精神上或精神病学意义上的伤害(一般称其为"神经上的打击");其三为单纯精神上的伤害,即无任何肉体伤害或"神经上的打击"的单纯精神上的或感情上的伤害。被告故意地然而却间接地使得(或由于其故意之行为而必然会使得)原告遭受到上述三种"伤害"之任何一种伤害时,原告能够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吗?在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一问题的简单答案是,故意并且间接地造成的肉体伤害或神经上的打击,原告可以获得赔偿;而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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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38 / 42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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