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

被引:6
作者
陈旭锋
机构
[1] 浙江大学!浙江杭州
关键词
传统民法; 经济法; 组织关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u#D912.29 [];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在肯定民法在商品经济初期作用的同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主体平等性的丧失;所有权绝对受到限制;契约从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组织因素出现。这使得传统民法在调节上产生缺陷。笔者认为由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弥补这种功能缺陷成为历史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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